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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下载入口:贵州省2025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12 20:58:29 作者: 星空体育app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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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2025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2756件,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从中选取了29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福泉市贵州某农业有限公司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案

  2025年10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2025年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贵州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经立案查明,2025年7月,贵州某农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临朐县某种苗研究所购进“X冬188”白菜种子170袋(标称品种登记编号GPD大白菜(2019)370Y57),货值金额510元。经查询品种登记信息,登记编号GPD大白菜(2019)370Y57的品种名称为Z农56。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16袋、违法来得到的48元。涉案白菜种子属于应当登记的品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系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福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贵州某农业有限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X冬188”种子154袋、违法来得到的48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山东省临朐县某种苗研究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线索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2025年2月,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标称“A干一号”、“B阳909”等5种辣椒种子,“C椒1号”等多个品种辣椒种子空包装袋、封口喷码机设备等物品。经立案查明,2025年1月,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购进的“A干一号”、“B阳909”等5种辣椒种子,自行用标有“C椒1号”、“C椒2号”、“C椒3号”等其他品种辣椒种子信息的包装袋,封装后上市销售。经核实,“A干一号”、“B阳909”等5种辣椒种子系种子生产企业销售给当事人。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涉案种子系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属于假种子。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辣椒种子的货值金额17174元,已销售涉案种子245袋,违法来得到的5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6.02kg、违法来得到的5520元,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龙里县某农资经营部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案

  2025年3月,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龙里县某农资经营部涉嫌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Y玉999”杂交玉米种子进行推广。经立案查明,2025年2月,当事人向贵定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Y玉999”杂交玉米种子3kg,向购种群众推广种植,无违法来得到的。至案发时当事人主动追回已推广的涉案玉米种子交至龙里县农业农村局。经查询,“Y玉999”杂交玉米种子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贵州省黔南州。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项轻微档之规定,龙里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3kg,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9日,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检查时,发现县某粮油加工店正在经营不再分装的X玉16杂交玉米种子,没办法提供其销售种子的备案信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即在其门店进行销售。经向上游种子经销商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种子有合法来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当日即完成对涉案种子进行了备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9项轻微档第1栏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检查时,发现钟山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超出营业范围经营溴敌隆等限制使用农药。经立案查明,2025年5月,当事人向某公司购进溴敌隆145盒,货值金额365元。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21盒,违法来得到的61元。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2项轻微档之规定,钟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124盒、违法来得到的61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西秀区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土壤调节剂(标称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319X号)内合格证未标注生产时间。经立案查明,2024年8月,当事人向福泉市某磷肥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13吨,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来得到的7800元。经查询,涉案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属于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92项轻微档之规定,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00元,罚款1560元(违法来得到的的0.2倍)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福泉市某磷肥发展有限公司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线索依法移送福泉市农业农村局。

  八、仁怀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4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X兴牌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7月,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产品有机质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仁怀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2024年9月,当事人取得“X兴牌有机肥料”肥料登记证后生产涉案肥料产品4吨,全部用于该公司自行种植的皇竹草、黑麦草生产。截至案发时,涉案肥料产品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92项轻微档之规定,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兴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云岩区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兴仁市某兽药批发部涉嫌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经立案调查明,7月5日,当事人从云岩区周某处购进阿笨达唑伊维菌素粉10件,货值金额9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件,违法来得到的180元。当事人在立案前主动召回已销售的2件涉案兽药,并向购药者退款180元。经涉案兽药标称生产企业确认,涉案兽药产品系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42项轻微档之规定,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10件,罚款2250元(货值金额的2.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7日,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测试报告,结果显示贵州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粗蛋白不合格。7月10日,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7月24日,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复检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2025年6月,当事人生产该批次“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1520kg。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来得到的196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1项轻微档之规定,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关岭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沃柑苗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经立案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向四川省简阳市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沃柑种苗2300株、金桔种苗100株,未经过检疫调入我省栽种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栽种了沃柑种苗1100株、金桔种苗100株,销售了沃柑种苗300株,违法来得到的1350元。某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依据《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4项轻微档之规定,关岭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柱县某生态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多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83项一般档之规定,天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花溪区张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2025年9月20日,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某肉业发展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移送线索称,有货车从吉林省运输生猪到贵州某某肉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经立案查明,2025年9月20日,运输人张某持有驾照,运输车辆有机动车行驶证,运输人员、运输车辆均已备案,承运的生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但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8项轻微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织金县某生态农牧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接收跨省通过道路运输未依规定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检查的动物案

  2025年4月,织金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送案件线索称,某生态农牧种养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接收跨省运输未经指定通道所在地的检查站检查的生猪。经立案查明,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向陕西省某畜牧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生猪1560头,由运输人郭某、张某(另案处理)通过道路跨省运输该批生猪至贵州省织金县,未向指定通道所在地的检查站申报检查。运输人郭某、张某持有驾照,运输车辆有机动车行驶证,运输人员、运输车辆均已备案,承运的生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依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22项轻微档之规定,织金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安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德卧镇某路段交叉路口发现大量病死生猪。经立案查明,2025年6月10日,某猪业有限公司养殖的仔猪陆续出现死亡现象,当事人将1400kg病死仔猪随意弃置在某路段交叉路口时被群众举报。当日,安龙县农业农村局监督当事人按规定对弃置的生猪作了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3项轻微档之规定,安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余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线索称,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将屠宰场内的生猪外运出场。经立案查明,2025年6月14日,高某(另案处理)从石阡县某养殖场购买17头生猪(其中16头生猪附有检疫证明、1头生猪未经检疫)运输至余庆县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做屠宰。当事人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次日凌晨,清点时发现多了1头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通知高某将未经检疫的1头生猪外运出场。当事人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33项轻微档之规定,余庆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擅自将屠宰场内的动物外运出场,依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23项轻微档之规定,余庆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白云区王某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5年5月,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在沙文镇扁山村某大棚内屠宰死因不明的生猪。现场放置有肉沫加工机器1台,地面有部分猪骨、猪皮等,大棚集装箱冷库内有冷冻死因不明的猪肉产品1454.4kg。5月21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2025年6月12日,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生产的豇豆做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噻虫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标准值≤0.01)。7月21日,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立案查明,6月12日,当事人吴某采摘并销售该批次豇豆7.5kg,获违法来得到的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项轻微档之规定,天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3月21日,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生产的抽取莴苣、青菜、普通白菜等3种蔬菜做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普通白菜样品“毒死蜱”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立案查明,2024年11月,王某在石阡县城购买了1包“敌百·毒死蜱”,种植该批次普通白菜前撒施了半包“敌百·毒死蜱”。王某生产该批次普通白菜产量60kg,其中自食和饲喂畜禽50kg,在石阡县农贸市场销售10kg,违法来得到的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石阡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王某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敌百·毒死蜱”农药半包、违法来得到的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2日,德江县农业农村局对李某养殖的鲶鱼做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该批次鲶鱼检出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物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经立案查明,2025年3月,李某在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买该批次鲶鱼30kg饲养于养殖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养殖的该批次鲶鱼自食10kg,销售22.5kg、违法来得到的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德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李某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5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幸福村三丈水流域有人非法捕捞。经立案查明,5月14日,当事人杨某、熊某驾驶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使用渔网在三丈水流域进行捕捞,被金沙县公安局后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工具渔网1张、三无船舶1艘,渔获物野生鲤鱼8条(重量32.62kg)。当日,后山派出所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相关证据材料、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移交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9条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捕捞工具渔网1张、三无船舶1艘、渔获物野生鲤鱼8条,对杨某、熊某分别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5日,仁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赤水河流域禁捕禁钓巡查时,发现刘某在长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经立案查明,2025年6月5日14时40分至15时43分,刘某在赤水河流域仁怀段(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带线根进行垂钓,现场未发现渔获物。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56条一般档之规定,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16日,镇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林业局移送案件线索称,都坪镇天印村村民涉嫌损坏集体资产。经立案查明,2025月3日,当事人洪某美擅自将其管理的集体所有的洪家半坡组垱头山集体风景林中8棵马尾松有偿提供给洪某坪砍伐(另案处理)。依据1998年该村集体协议决定:“将部分集体所有林地分配到户来管理,明确因集体公益事业需要且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可以砍伐集体所有林地上的树木”,认定当事人未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擅自处理其管理的集体林木行为系损坏集体资产。经核查,涉案林地登记权人为天印村洪家半坡组,属集体所有。经镇远县发改局鉴定,8棵马尾松价值1765.25元。依据《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09项轻微档之规定,镇远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64.79元(损失金额的15%)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2日,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动物医院执业兽医师张某涉嫌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经立案查明,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出具了2份犬CRP检查报告,其中1份系与实际检验测试的动物不符、1份系与实际检验测试的人员不符,属于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4项轻微档之规定,云岩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张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经立案查明,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贵06-1411X进行作业。经查询,拖拉机贵06-1411X系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拖拉机行驶证,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4月。当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64项严重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前禁止操作拖拉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24日,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巡查时,发现金盆街道钱某种植草莓的地块有焚烧农用薄膜的痕迹。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钱某种植草莓前,将废弃的农用薄膜焚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轻微档之规定,平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23日,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巡查时,在天城镇杨某种植烤烟的地块中发现使用的农用薄膜未按规定进行回收,农用薄膜仍然残留在土地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轻微档之规定,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